申请人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中国银监会令第3号)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中国银监会令第6号)第三条: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2、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4、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或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 5、被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的; 6、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明知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7、个人或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12]156号)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准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合同的约定,并履行相应的社会信用管理义务。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等政策要求; 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海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变更申报审批工作指南(试行)》(琼财债[2011]682号)及其附件等规定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