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拟定并组织执行市本级年度预决算草案;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海口市及市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情况; 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 定额, 负责审核批复部门 (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票据;监督管理全市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负责土地成本性支出管理;负责住房补贴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公务员津补贴政策。
(四)组织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承担市本级财政资金账户和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提出全市税收政策建议,拟定财税收入计划,指导监督财税政策的贯彻和执行。
(六)拟定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承担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事项审批工作;负责与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负责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核定及管理工作。
(七)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定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方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增值退税初审;负责民贸企业(税收政策优惠)的认定。
(八)负责办理和监督市本级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定重点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全市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九)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市本级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协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汇总全市社会保障和就业资金预决算草案。
(十)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以及财政部代地方发行政府债券管理;拟定海口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防范财政风险;负责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农民小额贷款资金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拟定全市会计工作管理细则和办法;负责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十三)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四)指导各区财政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